在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的话题,近来纷纷进入地方立法层面。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及已递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虽然两者在对待有偿家教上态度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都进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到底是要禁止还是因势利导,目前来说还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阶段,山东的“一刀切地严禁”听起来有点道理,浙江的“有条件地放开”似乎也有一定的理由,因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当然,鉴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但如何规范,本身就是个难题。再说规范也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对其做出强制性的限制。而且像这种事,本身也不适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一刀切”,否则很容易导致这种奇怪的现象:在山东,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然而,在浙江,教师却可以在双休日从事有偿家教。同在中国,同样是教师,在一个地方可以合法做某些事,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可以,否则就是违法,虽然背后都有法律依据,但给人感觉就是有点“混乱”,让人不明就里。

现实中,还有一些类似的情形,本无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自行决定,但有些地方却表现得很“偏爱”法规,动不动就出台个行政规章,甚至直接上升到立法层面。比如说深圳最近传出的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规定。按说给不给导游小费,纯属个人自愿行为,而且只要收小费不属于受贿,导游完全可以笑纳,又何必劳驾法律资源呢?再比如,教育部前不久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班主任批评学生,在不少人眼中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需要再发文件予以强调,如此多此一举地以部门行政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反倒容易引起“过度干预”教学自由的嫌疑。

与这些法律资源的过度使用不同,有些急需立法的领域,法律有时候却姗姗来迟,甚至至今不见动静。像《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了若干年才得以出笼。而像《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成形,可就是难与公众见面;《彩票法》喊了很久,但至今仍没有进入立法阶段。至于记者频被打,如何以法律形式保护记者权益,则根本没有进入相关立法部门的视野。这些事与教师有偿家教相比,难道不更需要进入立法层面吗?

需要启动立法程序的迟迟不见行动,不需要立法的反而不顾争议,竞相出台,不但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不是拿来炒作的,有些事情需要规范管理,但规范管理不等于一定要启用立法资源,因为在立法动机让人看不明白的前提下,在立法后续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仓促立法,不仅容易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导致行政的过多干预,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 />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浙江省政府近日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违者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10月21日《钱江晚报》)

不久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也就“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公开征求各界意见。与山东不同,浙江省并未一刀切地禁止,而是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原本停留在道德层面讨论的话题,上升成了法律问题,看来,“有偿家教”确实很成问题。

2008年,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项电话调查显示,尽管在暑假,仍有约六成的教师在教课。暑假,本应是教师休息与充电的时间,却仍有六成教师在教课,这不免让人感叹教师的待遇。大多数人只是羡慕教师有两个假期,却不知道要把课上好有多累。如果教师的待遇足够好,他何苦在暑假也去上课?我并不否认“有偿家教”中可能也有暴利,但对大多数教师而言,“有偿家教”的收入,恐怕只能补贴家用而已。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学辉认为,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这个观点我同意。是啊,如果教师在做好了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收费合理的课外辅导活动,有何不可?更何况,按照《教师法》的要求,只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地方立法何来权力剥夺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有人担心,如果教师在课堂上不抓紧时间精讲,下课后去赚钱,就必然分散在课堂上授课的精力,也使得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不集中,课外去补习,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也加重了家长的负担。这无疑是打错了板子。如果教师上课不认真,导致教学质量不好,本来是应该“下课”的;如果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这是他自己的责任;如果家长被迫掏钱请家教,那么现行的教育体制应负主要责任。

当然,教师也不能利用手中权力,强制或诱导学生接受自己的补习,这不仅有损师德,更涉嫌违法。这在相关的教育法规中已有规定。除此之外,“有偿家教”与教师并无多大关系。专门针对教师,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显然大可不必。

“有偿家教”其实是现行教育体制的副产品。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为了考分与竞赛殚精竭虑,牺牲了应有休息时间与游戏时光;家长无奈地从牙齿缝里挤出钱来,让孩子参加这班那班。一切都为考试,一切都为了升学。这种应试教育体制,不仅催生了“有偿家教”现象,也摧残着国家的未来。可以想见,即便没有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各种假期补习班、各类培训机构,只会照样存在。

即便现行教育体制没有问题,也应通过规范教师评价体系,来约束教师上课的质量;也应积极履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强制要求学生假期不得补课。以遏制“有偿家教”的蔓延趋势。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无论是“严禁”还是“开口子”,不仅舍本逐末,也打错了板子,会伤害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从而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有偿家教”究竟始于何时,不得而知,反正是应试教育的特有产物。而今“有偿家教”之所以成为过街老鼠,几乎人人喊打,究其原因,恐怕主要有三点:一是“课堂留一手,课后忙创收”的教学态度,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也有害于师德建设;二是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三是“有偿家教”所派生出来的“看钱施教”、“抓好放差”,必然引发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倘处理不当,多多少少会影响社会的和谐。总之,从方方面面考虑,立法禁止从事有偿家教可谓是势在必行。

应该看到,反对“有偿家教”并非是家教本身之错。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弄清楚,那就是而今缘何补课成风,竟至成了各地公开的秘密?如果说补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教学不足,提高学习质量,那么,不禁要问:为什么不想方设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动辄补课,岂不表明没有严格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么?如果这是事实,那家教补课是老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该是“有偿”的。自己弥补工作欠缺,却要家长买单,这是谁家的道理?可现在倒好,少数教师平时在课堂里不好好教学,连最基本的内容都要孩子们去家里听有偿辅导,这不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又是什么,这不是师德问题又作何种解释?

教师的收入确实还不太高,但这决不是可以把学生当作“唐僧肉”的理由。在我的记忆中,过去也有老师搞家教给学生补课的,尽管他们的收入低微,却从不收家长一分钱。为什么?在他们看来,不让一个学生掉队是一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何况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教育是一种特殊行业,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与一般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同的是,要求有更高的素质,不仅业务要精,还得有良好的德行,否则就担当不起教书育人的任务。再说他们的表现如何,对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关系极大,难怪德国哲学家尼采强调:“要提高别人,自己必须是崇高的。”(《悲剧的诞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个不思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却笃信“课内损失课外补(钱)”,在教学上不精益求精的教师决不是好教师。

禁止“有偿补课”,减轻学生负担,是一项战略决策。不要用“存在即合理”的“理由”来为其辩解,也不要用什么“素质教育”来加以搪塞,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既然“有偿家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影响孩子主动健康地发展,而且有损教师的形象,且引起了广大有识之士的普遍诟病,立法禁止或矫枉过正一下有何不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反对的是存在着种种弊端的“有偿家教”,而不是连必要、无偿的、正常的家教补课也不要了。如果有人硬要往这方面想,那无疑没有真正懂得甚至曲解了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 />
这些天,一部引起诸多争议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从而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有赞成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人士认为,这个问题是由教师收入过低引起的——“倘若教师工资微薄,遇到生存危机时,怎么能集中心思在课堂教学上?”

我不知道,眼下那些热衷于搞有偿家教的教师,是否真的遇到了“生存危机”,但有一点基本可以确定,假若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家教开绿灯,那么到头来,不能“集中心思在课堂教学上”的,恐怕就绝不会是一少部分人了。

教师的收入到底低不低,这里面存在一个怎么看或怎么比的问题:与国家公务员比,也许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的同行比,这个差距或许会更大。不过,要是与其他更多的行业相比较,恐怕结论就不会太令人悲观。这些年来,教师职业一直是无数人梦寐以求的热门职业,这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

如果倒回去十多年,人们或许还能对有偿家教抱以宽容的心态,因为那个时候,从整体来看教师在各方面的待遇确实不尽如人意。而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工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个时候如果还以工资收入低为由搞有偿家教,那就不是什么收入问题,而是心态问题了。以这样的心态,即便有朝一日教师的收入水平超过了公务员乃至国外同行,有偿家教恐怕还会大行其道。

应该看到,在教师队伍中,将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金钱关系,从而败坏教育声誉、损害教师形象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对这部分人,笔者建议,要么,你就离开教师岗位,哪怕自己去开个培训班,甚至办所专门的补课学校,只要政策允许,也没人会说三道四;否则,那就要像工人做工、农民种地一样,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认真将本职工作做好,不要老惦记着拿公共教育资源为自己谋私利。

有偿家教违背了爱岗敬业、献身教育这一师德的基本要求,偏离了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这一师德的核心,异化了师生关系,扭曲了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一师德的人格力量,早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山东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民意的一种积极回应,值得期待。

'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从而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2009年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教师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热门话题,因此,此次山东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这种行为违法,自然引来如潮热议。

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即合理。”随着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期女成凤”心切,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可谓不惜代价,这样,有偿家教就越办越热闹,它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这个补充是否有益,人们大可讨论,但教师有偿补课顽强得有如烧不尽的“野草”,屡禁不止,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时期以来,无论是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同形式的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可谓盛况空前。时间上看,有星期六、星期日补的,有寒暑假补的;形式看,有请家教的,有上培优班的;对象看,小学生、中学生都有,尤以毕业班学生为甚。为了制止教师有偿补课这一现象,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断下发各种有关规定,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以及非教育机构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有偿补课。

不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些举措并没有迎来人们的普遍喝彩,甚至可以用费力不讨好来形容。对教师补课持赞成态度的民间人士认为:人们可以对教师提出这样或那样道德要求,但决不能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教师的职业是传播知识,他们在完成正常工作之外给学生补课,是知识传播的充分发挥和延长,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其脑力劳动应该得到报偿,人们没有理由强制教师付出劳动而不获得相应报酬,强行规定教师不得补课或者要求教师只能免费给学生补课,在道理和道义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时下中国,管用的其实只有一种教育模式,那就是精英教育。说句不好听的话,现行的教育制度,就是怂恿所有的学生进诸如北大、清华这样的名校,而那些本该蓬勃发展的职业和技术教育,几乎成为“差生的收容所”。因此,只要应试教育这根指挥棒依然还高高扬起,只要能否上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依然是改变人生命运的主要途径,只要教师经济上依然还谈不上宽裕,只要家长和学生依然有这方面的要求,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想全面遏制几乎就不可能做到。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最终的结果只是让教师有偿补课这种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让“猫捉老鼠”的游戏变得更加有看头。所以,在笔者看来,当现有教育体制未有根本性改变,如其出台严格法律来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不如科学引导、规范管理,让教师有偿补课可以有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