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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车事故须改“通知”为“强制”

www.fjnet.cn?2011-11-18 10:50? 林萧?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针对16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教育部当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立即开展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的排查。(11月17日《甘肃日报》)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震惊了!一辆核载9人的校车,竟然塞进了64个孩子,当校车和一辆大翻斗货车迎头相撞时,20人死亡、44人受伤的特大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当“校车”与“事故”这样的词语组合在一起时,人们的心在流血、在哭泣。悲痛之余,不禁要反问:面对频发的校车事故,难道真的没有办法预防和遏制?

一个怪象是,每当各地发生校车事故,相关部门的“通知”随之出台,已经让人司空见惯。比如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2007年《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的级别似乎越来越高,联合下发“通知”的相关部门也越来越多,但事实证明,这样的“通知”并不能预防校车事故的“上演”。相反的是,“通知”无一例外在事故之后才下发,不仅有“马后炮”之嫌,也让人丝毫感觉不到相关部门加强校车监管的力度和诚意。道理很简单,年复一年的“通知”,年复一年的事故频发,“通知”无非是改头换面一番后重新登台,既是在反复做“无用功”,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通知”无非是“规定”加“要求”,说穿了也就是指导性文件,不仅不具备有效的执行力,也折射出相关部门的态度“疲软”。打个简单的比方,你要求我往东我偏往西,或者我往东走几步转个圈又往西,你能赖我何?因为“要求”毕竟不是命令,缺乏强制性和处罚性,自然沦为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境地。这样看来,校车事故显然与这样的“通知”有不可割舍的关系。如果说偶尔发生几起事故,发几个通知可以理解,发生几十起上百起事故还停留在“通知”阶段,就让人匪夷所思了,这是典型的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当然,校车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以铁的手腕推进校车监管工作。改“通知”为“强制”,就必须完善相关的监督、问责、处罚机制,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执行力。校车事故当以预防为主,只有以“强制”的形式加强校车的管理,才能从根源上减少乃至杜绝校车事故的发生。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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