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从“拆迁”到“搬迁”,其虽然只是相关法规内容字面上的变化,但无论如何,“搬迁”总比“拆迁”多了一分温情的味道,少了强制乃至暴力的隐喻。

当然,“搬迁”一词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所有久违的正义会一齐来临。因为征收条例的制定,其核心点并不是“拆迁”改为“搬迁”,而是如何对权力征收个人财产,进行最大限度的严格限制。

严格来说,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权力限制没有到位,“搬迁”就并不能改变人们的命运,他们只是从“被拆迁户”改为“被搬迁户”,墙上红漆写的字,从“拆”改为“搬”而已——房子被征收之后,住户必须要搬走,政府拆或不拆这个房子,跟以前的住户有什么关系呢?

能够保护未来“被搬迁户”利益的,只能是严格界定的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前段时间有消息说,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希望在立法时将“公共利益”的范围定得窄一点,但很多地方政府则希望定得宽一点,这样操作的空间就会大一点。认知上的差异,其实是利益引导的必然——作为直接受益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当然希望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一点。这也让我们有所担心:征收条例能不能在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下出台?大家都知道,现在地方政府对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法规出台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

“拆迁”改“搬迁”虽然足以抚慰人们的情感,但它并不是立法中应该被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把关注的焦点牢牢对准“公共利益怎么界定”之类本质的东西,而不能被过度解读的“搬迁”牵引得迷失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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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2日)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几起由拆迁酿成的极端事件,推动了有关部门对旧有拆迁条例的审视,并准备重新修订。专家向媒体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将被“搬迁 ”的概念取代。随着概念的转换,新条例中必然会有一系列相应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此条例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在当下以及新条例草案公示之时必然会引起高度关注。

从“拆迁”到“搬迁”,不少人担心只是玩文字游戏,只是字面上的改变。比如,新条例施行以后,会不会现在的“拆迁办”只是换一个“搬迁办”的名字;被拆迁一方墙上红色圆圈里大大的“拆”字变成“搬”字等。这种担心并不多余,但我们还是能从“拆迁”、“搬迁”的概念变化揣测出,除了对被拆迁一方在法律语言上的尊重,弦外之音则在于,政策制定者放下身段,至少对拆迁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有了回应。

此次拆迁(或者搬迁)新条例最大的转变在于拆迁主体和拆迁目的的变化——必须是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才能打拆迁的主意。我们对即将公示的草案的期待则是,它要能成为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一方二者共同的博弈武器。地方政府依据法规制定具体搬迁细则,被拆迁者则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期待则是,新条例能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大范畴和具体指向,不留下模糊空间,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利益冲动而钻空子进行自我授权与扩权。

对执法行为进行实质上的约束尤其重要。不能像现在,强制拆迁之所以酿成很多惨剧,除了法规不完善之外,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的问题。恶法善人行亦善,善法恶人行亦恶。新的拆迁或者搬迁条例之所以引人关注,根本在于希望它能约束强者,保护弱者。也只有这样,“拆迁”变成“搬迁”,名至才能实归。否则,还不如改成“乔迁”,那样更喜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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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将由“搬迁”的概念取代。

对于这一概念的转变,一再被暴力拆迁激怒的公众,显然少了太多当初获知改“拆迁管理”为“征收补偿”时的盲目兴奋,而更多了几分尽快推行新条例以遏制突击暴力拆迁的务实——叫“拆迁”还是“搬迁”似乎已经不再那么重要。

显然,如果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拆迁”改为“搬迁”亦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

仅从专家透露的有限条文细节看,值得商榷之处似乎颇多。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危旧房改造”居然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项,问题就很大。即使特别强调“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也可能被一些地方政府随意扩大解释。事实上,“危旧房改造”只是现象,关键要看改造之后的土地用途。如果“危旧房改造”之后被用于商品房开发,那还有什么样的城市强拆不可以被解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没有一张制定新条例的具体时间表,公众无法知道早在2007年就开始接受审议的新条例,还会被继续审议多久,而眼下的突击强拆又会怎样肆无忌惮地继续下去。事实上,公众对新法出台速度的遥遥无期之感还算比较温和,修法过程中流露出的那种搁置与回避热点争议问题的倾向,才最让人感到分外的遗憾和失望。


先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上”排除在法案之外,仅仅只是强调“国有土地上”;现在,居然又将“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排除在法案之外,仅仅只写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搬迁问题。可是,现在有关强制拆迁的亟待修法之处,也是暴露问题最多公众谴责最多的地方,难道不正是“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的强拆问题吗?以所谓问题比较复杂为由,对“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日后单独成文”,实质就是一种搁置与回避。

公众对暴力拆迁有多么痛恨,对新条例的期待就有多么强烈。可是,搁置与回避却会让公众的热盼,落入一种虚妄的幻想。“拆迁条例”也好,“搬迁条例”也罢,我们只是希望它能直面现实问题,而不是虚晃一枪迂回躲避———别让本该突出一个“新”字的它,在搁置与回避中慢慢变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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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那也就意味着有房屋要被征收与拆迁,房屋拆迁是为城市的发展服务,是为了城市更好地发展,按理说他们应该是和谐共处的关系。可如今,不仅和谐无从谈起,反而走到了极端的对立面,拆迁不但没有使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好处,有些人甚至为此付出了最为珍贵的生命。

上海世博会已经进入100天倒计时,它的口号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可是在美好的背后,却是暗流汹涌,不美好的因素时刻在破坏者城市的美好与和谐。由“强制拆迁”、“暴利拆迁”导致的悲剧不胜枚举,唐福珍之死相信大家仍是记忆犹新,至于因拆迁而上演的“信访主任上访”、从拆迁队长到“专职钉子户”等一系列黑色幽默,我们也不能当笑话一笑而过。

拆迁,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老大难而又极其敏感的问题,特别是惯用的“暴利拆迁”已经越来越与民意背道而驰。正是由于矛盾愈发激烈,不少学者专家申请呼吁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新的更加规范科学的条例制度,如今新条例草案已经初具雏形,而且有专家透露,“拆迁”将由“搬迁”所取代。


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民意得到了尊重,不论最终条例效果如何,起码在这一点上让人颇感欣慰。新条例草案中,将不再出现“拆迁”的字眼,但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拆迁也就不存在了,由拆迁导致的冲突、矛盾仍然会此起彼伏。如果仅仅靠抹杀“拆迁”字眼来粉饰太平,更容易令人麻木于四海升平的假象之中。

“拆迁”本身并没有错,错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规范、明确的制度保障、要求,从而导致拆迁手段强制化、暴力化,因而激发矛盾,才使得拆迁被妖魔化。“搬迁”与“拆迁”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最终都是要房屋所有者有偿交出土地,将“拆迁”改“搬迁”,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搬迁”过程如果处置不当、手段粗糙,“搬迁”变成下一个怨声载道的“拆迁”也是可以预见的。

但愿新诞生的“搬迁”能真正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缓和城市发展与房屋征收的紧张关系,真正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愿景,而不只是既不治标也不治本的文字游戏,沦为戏弄、诓骗民意的一场闹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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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1日)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原来的拆迁条例将有颠覆性的变化,不但条例名称将有变化,而且内容、概念等将有不少改变,如“被拆迁人”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但这些变化都是专家意见,能否获得公众认可,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期待这一草案早日露面,给公众充分时间来讨论。

“搬迁”取代“拆迁”是草案的又一变化,尽管专家给予了极高评价,称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但不少网友却有质疑。他们认为,“搬迁”取代“拆迁”,如果只是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公民权利将没有实质改变。因而,“搬迁”取代“拆迁”,既需要专家进行详细解释,更需要变成实实在在的公民权利。

“搬迁”取代“拆迁”的深意之一是,要彻底改变过去以“拆”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成为地方政府、开发商的习惯,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让公众产生厌恶甚至恐惧。新条例中概念的转变,或许想达到改变地方政府与公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因为一部条例要想落实好,首先需要获得社会共识。

深意之二是,今后所有土地都将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沈岿的话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之前讨论的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今后将不再区分,搬迁统一定性为“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之前,不少人认为之所以出现许多野蛮暴利拆迁事件,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开发商在政府许可条件下肆意拆迁。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有专家甚至认为,在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在我看来,由于今后土地出让都要净地出让,而政府又垄断着土地供应,因而,今后都是由政府来征地(新条例也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对公众而言,拆迁不管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出于商业目的,拆迁的补偿标准都应该是一样的,拆迁补偿的程序也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所有土地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就避免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拆迁为名,行商业利益拆迁之实这种情况。

“搬迁”取代“拆迁”,要想不让公众认为是文字游戏,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条例一方面要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迁人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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