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16只判刑10年为何让人错愕?

2015-12-02  第018期

小闫原本是郑州一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窝共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购买,小闫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等再去掏鸟时,警察寻至,最终小闫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详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妥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详细]

人们之所以普遍觉得冤,是基于某种自身代入感

不得不说,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少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人难以辨别,甚至还有不少常见动物,比如癞蛤蟆、青蛙、麻雀等,很多人打破脑袋也想不通,这竟然属于国家规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因为如此,每次有类似事件出现,相关判罚都会受到质疑。在人们的观感与情感里,相关法律确实已经和民众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这似乎有着难以弥合的情法冲突。当法律处于某种未知状态,人们难免会产生恐惧,他们畏惧如果将来某一天自己不慎杀害了某种不常见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也会获刑呢?[详细]

动物保护法能否有弹性处罚机制值得探讨

动物保护和一般刑事犯罪有所不同,一般刑事犯罪是普通人能够感知和判断的类型,动物保护则是法律生造出来的场景。所以本案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动物保护如何能与普通人生活走得更近,而不会让人觉得异常遥远和冷酷。也可以探讨刑罚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分布,尤其是面对距离普通生活较远的动物保护法,能否有更弹性的处罚机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做出更适宜的处罚,从而使得法律更贴近生活,更好被公众接受。[详细]

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网友的吐槽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详细]

十年的刑期也许能警示后人,但用一个人的青春来达到这样的效果,未免太残忍了一些。他们到底是毁在罪恶上,还是毁在无知上,或者毁在无人告知上,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