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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告赢网民诽谤应厘清四个问题

www.fjnet.cn?2012-04-27 10:49? 贱言献车?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民胡连友诽谤,这起广受关注的“官告网民”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

事情的起因是,胡连友在网上发表多篇网贴,说“郑航等人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等内容,郑航与民警曾多次劝告,但始终没有效果,“实在忍无可忍选择走上法庭”。干部也是人,干部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面对法院“有期徒刑2年并赔礼道歉”的判决,并不值得高兴,更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标本意义。

首先,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都遵循“一罪不二罚”的基本理念,即,凡属同一违法案件,不得处以二种以上性质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罚则。在湖南的这起案件中,东安县公安局已在2011年7月7日,以“在国内多家网站发布诽谤郑航、陈毅强两人名誉的帖子”为由,对胡连友拘留了10天,现在以诽谤罪再次作出“有期徒刑2年”的处罚,则有“一罪二罚”的嫌疑。

其次,刑罚有过重嫌疑,不符国际惯例。法律规定,对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官员的名誉权和诽谤诉讼都比较谨慎,普遍遵循“公共官员原则”,保障公众对公共官员公务行为的最广泛批评权,只要不涉及私人生活领域,一般判决“发布撤销声明”即可,连“赔礼道歉”一般都不会作为强制要求。胡连友诽谤虽然没有证据对质,但所“诽谤”内容依然在公务行为方面,也没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处2年有期徒刑,有量刑过重的嫌疑。在国际上,除了坚持“公共官员原则”外,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诽谤”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许多国家都开始了“诽谤”非罪化的尝试,将诽谤划归到民事诉讼里。

国外类似事情发生在公共官员身上,进入诉讼的很少。2004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民主党候选人克里被爆与一名“神秘女子”有地下情,还有报道说克里承认自己曾吸过大麻,而且还对一些好莱坞女明星感兴趣。克里没有拿起诉讼的武器,只是选择了不断地澄清声明。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希拉里被报道有同性恋倾向,希拉里也只能以“毫无根据,荒谬而可笑”来回应,也没有控告诽谤。没有办法,谁让你是当官的呢?在言论自由、批评官员和官员名誉权之间,民意是一边倒,即使公众在胡说八道,错得离谱,官员也往往只能忍受。

第三,虽然我国并没有异地审理的制度性规范,但在胡连友案件中,胡连友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异地审理,但从当前的审理情况来看,还是交由了当地的东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虽然我国从制度上确立了公检法独立办案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公检法不分家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胡连友案件中,一边是堂堂公安局长,一边是普通百姓,出于害怕公权力、“关系网”的干涉而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担忧,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并不过分。可法院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这无论如何,可以算的上一定程度上的遗憾。

第四,权力本恶,公民对权力乱用的担忧、怀疑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将举证责任完全归到群众身上。面对胡连友对公安局长“涉黑护黑、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的“告发检举”,我们始终没有见到纪检部门的主动调查,更没有看到一个官方结论,这也是一个遗憾。

在法治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但是面对官民之间的法律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相关工作不妨做的深入细致一点,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妨尽可能地满足,以增强公信力。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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