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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开发商妻子“协调”什么
www.fjnet.cn?2010-06-06 18:33? 蔡京玲?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媒体报道“农民工状告法官欠薪,法院不立案”的当日下午,河南封丘县法院纪委王姓工作人员称,法院领导已经批示对农民工单克俭等人讨薪一事建议立案庭立案。而当事法官肖政称:他没参与房产开发,盖楼者是其前妻,他只是从中协调有关事宜。(6月4日《河南商报》)

按照法官的说法,他前妻是开发商,他是给开发商“协调”的。那么,法官为开发商都“协调”了什么,又都协调了谁呢?从立项、拿地到预售,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分支机构该不下十几个,肖政若只是一位普通人,他能“协调”得了吗?

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实际上,跑行政审批是最重要的部分,谁能把好地块规划跑到手,谁能在拿地中胜出,项目也就完成了一大半;因此,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也有“关系资源开发”之说,权力与房地产关系密切,权力在这个领域寻租的比率高,单从栽倒在房地产开发上的官员数量,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显然,能够在这里面充当“协调”角色的,要么是金钱,要么靠“人脉”,但不管靠什么,“协调”的背后都是交易。那么,法官靠什么“协调”呢?

鞍山的一位前检察长,也搞经商,经商的检察长曾向他的“合作伙伴”透露过这方面的规则:“鞍山政界上的很多事儿我都可以帮忙,我查过不少人,找他们办事他们不可能不办。”不用说,检察长查过的人中,很多都和检察长成了“朋友”,且“交情”深厚,或说欠了检察长不小的人情,因此检察长一“协调”,“他们不可能不办”。这位叫肖政的法官,还是副庭长,“查”的事儿虽不归他管,但他管“审”的事儿,“审”的权力也十分了得,比如,“审”的权力可以不给立案。当然,立案以后的审理与裁决,就更有权力的用武之地。如果说某些规则是通用或通吃的,那么法官所“协调”之人,应当和那位检察长描述得差不多,是他“审”过的,或是将来有“涉审”之事可能有求于他的人了。

法官这样的职务可以说十分敏感,自己的妻子涉诉,理当回避,从中协调,让人作何感想?名之以“协调”,谁又能说,这种“协调”本身不是一种“参与”呢?

法院纪委也好,建议立案批示的领导也好,以及有关部门,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是绝不应该以“批示立案”了事的。必须回答民众的两个疑问:一,依法诉讼的案子,领导不批示就不立案是怎么回事?二,法官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协调”算何种性质?“协调”与“被协调”之间的真相是什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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