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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决司法公开再追责媒体失实
www.fjnet.cn?2009-12-25 15:25? 龙敏飞?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据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无论从记者的职业道德还是媒体的本质属性出发,失实报道都是不该发生的。“真”作为新闻的三大本质特征之一,注定是不能弄虚作假、故弄玄虚的。单这个方面来讲,对于那些道听途说的新闻报道的确有必要追责。

但社会是复杂关系的整体,任何事情都必须一分为二地去看待,就好比四大美女即便都有“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之貌,也有瑕疵——西施是大脚,杨玉环有狐臭,王昭君是斜肩膀,貂禅耳朵小。而《巴黎圣母院》中的“丑人王”即便其相貌丑陋到无法再丑,但其却拥有那个世界上最“美”的心灵。同样的道理,新闻报道中有“失实”的状况,其也有“好的失实”和“坏的失实”之分。尽管最高院强调的“恶意倾向性报道”,但最终决定权还在于法院,这恶意的标准还是得由法院说了算。在案件审理中,利益纠葛已经让法院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这回又当“裁判员”,明显有失公平公正。

故而,必须在保证司法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追责媒体失实报道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只能沦为某些集团新的“作战工具”。司法公开就如同“阳光”,而失实报道则好比大地的污垢,如果没有阳光,伸手不见五指,那“污垢”如何谈及,岂不完全可以“指鹿为马”?毕竟,周围都是黑的,谁也分不清污垢在哪,真相如何。

换言之,一旦司法信息不能如实公开,而媒体因从“网络转帖”的新闻遭受强力的追责,那么很大程度上就束缚了媒体的监督作用,自然而然地,公众的监督作用也因为信息渠道的不通畅而无法充分发挥。而另一端的网络上即便有“职业删帖人”,也同样会通过QQ群、聊天室等通讯工具传播,甚至会谣言四起,在传播过程中再加上传播人的主观臆断、猜测,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司法的公信力。

前不久,恶意透支被要求强烈追责了,可是恶意发卡并没有得到任何约束,于是公众质疑;还有,农民工讨薪不成上演“跳楼秀”“跳桥秀”,本是无奈的极端行为,可公安局只管抓人,不管把他“推”上的“无形之手”,同样让公众拍砖。这一系列社会发展的痕迹在告诉我们一个常识,那就是在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时候,谁也别想钻法律的空子,继而伺机图谋不轨,违背公众意愿办事,只会越办越乱。公正的司法审判不会惧怕媒体报道,只有“躲猫猫”的行为才会躲躲闪闪,毕竟“做了亏心事,才怕鬼敲门”。

媒体是社会良心,是民众的耳目与口舌,从某种意义上说,维护媒体记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尤记得“逯军复出”的“假新闻”,正因为“司法公开”的力度不够,才导致网络谣言四起,尽管如今还是不了了之,但是对于相比起“逯军复出”的假新闻和悄无声息,公众恐怕更愿意看看“假新闻”,其原因不言而喻。司法公开的问题没解决好,就嚷着要追责媒体的失实报道,这个,问问公众答应否?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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