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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公务员发奖但评委应是公众
www.fjnet.cn?2009-12-06 11:16? 曹林?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临近年终,发奖的新闻开始多了起来。云南省昆明市人事局称,由该局拟定的《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将于下周三听证,公务员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将可获得相应奖励。但这个新闻,引起了很大的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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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公众质疑,为什么有奖励而无惩罚?激励制度包含奖励和惩罚两方面,要起到有效的和最大的激励效用,奖和罚缺一不可,甚至罚比奖在价值上更优先,因为罚比奖能起到更大的激励效用。为公益服务本就是政府官员的分内职责之一——即使履行这种义务需要制度激励,也应优先选择“不尽职即问责”的反向激励方式,而不是先用重赏去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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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可以奖励,也应与惩罚同时实施,应该叫《公务员奖惩实施细则》,而不是单一维度的《公务员奖励细则》。只有奖励而没有惩罚的制度,只会既降低了官员履职的责任底线,又稀释了公职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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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这样的奖励办法仅采取听证正当吗?奖励是需要真金白银的,而政府本身并没有一分钱,其用于奖励的资源都来自公共财政。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奖励,当然得经过代议机关的审批和人大同意了,而不是仅仅走听证会这种纳税人很难行使审议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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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激励制度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有奖有惩”,也经过代议机关同意,当然是可以给公务员发奖的。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是否有突出贡献,谁掌握着对公务员工作成绩的评价权。从规定看是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其实评委应该是作为服务受众的公众。也就是说,可以给公务员发奖,但评委应该是公众,应该由纳税人掌握着奖励的主导权。正像只有消费者才能评价企业产品的质量一样,公务员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公众是最直接的服务接触者和承受者,服务质量如何,当然应由公众去评价。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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